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代服务业联合会;英文译名:SHANGHAI SERVICES FEDERATION。 英文简称:SSF。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精神组建。本会是为了适应上海推进城市现代化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客观需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大力发展服务业,尤其是发展现代服务业,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要求,由本市主要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行业协会、学会及企事业单位等机构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政府政策法令和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相关活动,促进会员单位的业务发展,关心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为上海服务业的加速发展服务,为上海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管理单位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围绕政府工作要求和联合会会员单位存在的共性问题,组织开展调查和课题研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加快上海服务业发展服务;
(三)发挥各会员单位的行业资源优势并形成合力,共同举办一些大型活动,如论坛、讲座、培训、咨询等;
(四)建立与世界服务业联盟及世界主要国家服务业联盟的交流和联系。加强与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社团和机构的沟通与联络,组织信息和业务的交流、考察等;
(五)组织会员单位活动,密切相互关系,开展信息、工作经验、成果等的交流。收集整理国内外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有关信息,编辑出版会讯、会刊向会员单位传递,为会员单位服务;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会承担的行业职能,如评估论证、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等有关职能。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信息、中介、咨询、培训、考察、商务等服务,并承担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工作。
第七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遵从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本会开展活动,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四)本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三章 会 员 和 委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审批依法取得法人地位的协会、学会团体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法人;
(二)企业会员应是现代服务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
(三)承认本会章程;
(四)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常委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向本会推荐委员的权利;
(二)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批评、监督;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联合会的整体利益;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委员会制。委员的组成为本会会员单位推荐的代表,及特邀的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委员必须承认本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委员应是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社会各界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三)委员应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能代表所在的团体或单位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四条
全体委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由会员单位推荐的委员,因工作变更,会员单位应另行推荐人选接替。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由全体委员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是全体委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委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委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召集并主持本会全体委员大会,并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每届第一次全体委员大会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二) 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三) 执行全体委员大会的决议;
(四) 选举、增补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成员;
(五) 决定委员的除名;
(六)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任免;
(八)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任免;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委员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时,改选常务委员席位一般占全体常务委员名额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会可设常务副会长一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服务业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个人信誉;
(二)所在单位在服务业行业内有一定的代表性且对服务业发展有较大贡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每届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为保证联合会会员单位对联合会领导事务的广泛参与,每次换届时,改选副会长席位一般占副会长名额的二分之一。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常委会闭会期间,主持联合会全面工作;
(三)检查全体委员大会及常委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对外谈判和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及部份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经会长授权,代为签署以本会名义起草的各类重要文件;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并处理有关事务;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注册资金十万元,由发起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单位或个人捐赠,政府有关部门的拨款;
(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委员大会通过后,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主持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1日第一届第一次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秘书处。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